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民营经济组织采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享受优惠政策的,应当退回已获资金、取消相关待遇,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再享受本市的优惠政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