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民营经济组织采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享受优惠政策的,应当退回已获资金、取消相关待遇,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再享受本市的优惠政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