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