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民营经济组织和经营管理者有权拒绝,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投诉,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