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存续时间长、经营良好民营经济组织的宣传,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开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宣传,弘扬企业家精神,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经济组织和经营管理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增强民营企业家的荣誉感和社会价值感,持续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社会氛围。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