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民营经济组织不符合登记条件,但相关材料可以补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协助民营经济组织补正相关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原因证明文件等材料为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