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完善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常态化向社会公示,接受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监督。规范涉及民营经济组织业务的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不得收取国家和省禁止收取的费用。畅通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问题线索部门共享和转办机制,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公开曝光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