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推动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双向建立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健全服务民营经济组织联系制度和行政机关负责人联系民营经济组织工作机制,对重点产业、先进制造业项目以及发展潜力大、社会贡献突出的民营经济组织建档立卡、定期走访。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