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利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共政策、行政措施、技术标准或者发展规划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听取有关民营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和商会的意见。对民营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和商会提出的意见,应当认真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其利益诉求以及该利益诉求对其他相关企业、行业的影响,吸收采纳合理的意见,采纳情况要及时向其反馈。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