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开展本市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建立民营经济发展考核体系、评价体系,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督查和绩效考核范围。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评价指标体系创新,综合测评全市民营经济整体发展健康情况和民营企业家个体健康成长水平。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