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奖励制度,规范奖励项目、标准、程序等,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市人民政府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民营经济组织,予以奖励:

(一)研发费用全市排名靠前的;

(二)引进的先进技术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的;

(三)建立市级以上专业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中试基地或者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的;

(四)主导建立市级以上的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

(五)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中起主导作用和承担省级以上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以及其他重要标准化活动的;

(六)成功上市、上市再融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省级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

(七)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称号的;

(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可以予以奖励的事项。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