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支持第二十四条已修改鼓励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型民营企业。对符合促进就业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型民营企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支持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