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或者开展投资、经营的,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外资独资、外资控股之外的内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