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或者开展投资、经营的,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外资独资、外资控股之外的内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