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达到规定投资强度的民营经济组织的项目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每年新增土地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专项指标,用于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创业项目。属于应当有偿使用土地的,可适当缩短出让年限或者采取租赁方式供应。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发展用地,根据实际情况集中建设标准厂房,为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