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燃气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并立即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抢险、抢修,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突发事件的指挥、处置等工作,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