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经营活动所在地区(市)县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燃气经营者应当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提高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管道和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保持通讯畅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