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第三十七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经营活动所在地区(市)县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燃气经营者应当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提高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管道和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保持通讯畅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