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管道和瓶装燃气经营者入户安全检查发现用气安全隐患的,应当下达安全隐患告知书,并指导燃气用户进行整改。

燃气用户拒不整改可能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管道和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采取暂停供气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在安全隐患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