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管道和瓶装燃气经营者为燃气用户提供供气服务的,应当依法与其签订书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告知燃气用户必须具备的安全用气条件。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