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划建设瓶组站、气化站等非管道燃气供气设施。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