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按照规划预留城镇燃气应急气源储备设施建设用地,组织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编制燃气储备应急预案,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市及区(市)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具备满足调峰供应和应急供应的供气储备能力,保障供应范围内燃气稳定供应。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