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综合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公安、水利、城管执法、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相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