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激励和支持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