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或者损坏海绵城市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