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城市设施警示标识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百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