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