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未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繁育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