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