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巡护制度,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巡护工作。自然保护地、林地、草地、湿地、苗圃、公园、湖泊、水库等的管理者,应当加强本区域野生动物的保护巡护,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