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公众展示展演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众展示展演虎、狮、豹、熊、象、鳄等具有危害公共安全风险的野生动物,应当具备符合有关规定的公众展示展演场所和设施,在饲养区、展演区、通道与观众活动区域之间设置围墙、壕沟、防护栏等安全隔离设施,设置人员安全疏散通道,防止野生动物逃逸和伤人。

公众展示展演野生动物,应当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加强对观众的管理,防止观众擅自投喂或者惊扰野生动物。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