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网络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存在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并按照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