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和引导。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