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终止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送野生动物处置方案,并依法处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