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终止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送野生动物处置方案,并依法处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