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合法猎捕活动中,误捕本实施办法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栖息地;误伤的应当及时救护,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导致死亡的,应当交由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