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其场所、设施、技术等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防疫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保证动物来源合法,可追溯。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