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资源现状,确定猎捕野生动物种类、区域、数量,并实行年度猎捕量限额管理。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年度猎捕量限额内,批准核发狩猎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