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禁止违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

猎捕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相应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

持证猎捕的,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核准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等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