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应当及时报所在地的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受到损害的野生动物应当依法处置。

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接到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求助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