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因保护本实施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分类分级保护的原则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将野生动物致害纳入农业、林业、渔业政策性综合保险。

鼓励有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投保野生动物致害商业保险。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