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野生动物可能造成危害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设隔离防护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采取巡护、宣传、防护培训等措施,预防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种群调控。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