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采取栖息地保护修复、监测巡护、人工繁育、野化放归等措施,对大熊猫、川金丝猴、绿尾虹雉、四川山鹧鸪、川陕哲罗鲑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重点保护。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