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规范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统筹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建设,并向社会公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和收容救护场所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受困、迷途、搁浅等需要收容救护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收容救护机构。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建立收容救护档案,记录种类、数量、状况、救助措施和过程等信息。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