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六条有效禁止非法买卖、利用、占用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适宜放归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放归;不适宜放归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置。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