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破坏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在巢、穴、洞、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迁徙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应当实施相应保护措施。

野外观察、拍摄野生动物不得擅自投食、驱赶等,惊扰野生动物正常栖息。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