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国家发布的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未被划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的,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地。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