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修复和改善,提升野生动物生存环境质量,在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区设置保护、宣传、警示标识以及必要的保护、监测等设施设备,并根据需要设置科普设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