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