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按照国家公布的名录执行。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省人民政府经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公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