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条有效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按照国家公布的名录执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省人民政府经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公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