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省、自治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泸沽湖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省、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泸沽湖保护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