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沽湖保护条例/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二条有效负有湖泊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对泸沽湖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