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沽湖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盐源县(以下简称县)和泸沽湖镇(以下简称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泸沽湖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泸沽湖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依法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